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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视角
        【原创】积极在自贸试验区对接DEPA规则 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创新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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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互联网全球扩张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各国积极开展数字贸易谈判,以增强本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我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深度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规则改革的重要安排。本文对DEPA协定的相关规则内容进行分析,提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DEPA规则,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创新的相关建议。

        一、DEPA数字经济规则的主要框架特征

        2020年6月12日,为加强彼此间数字贸易合作,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三国正式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DEPA于2021年1月生效,是全球首个数字经济跨国合作的专项协定,旨在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倡导数据跨境自由转移、建立更加广泛的信任环境、提高个人信息安全、增加中小企业和公众数字参与度。

        与已有涉及数字经贸规则的协定相比,DEPA表现出两方面特征。

        一是DEPA创新性的采用模块化框架,提高了协议谈判效率,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数字贸易发展整体情况选择特定模块加入,大大提高了协定的包容性。DEPA文本内容包括16个模块,分别为: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性、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最后条款。其中,11个实质性模块相对独立,便于不同发展水平经济体参与谈判。这种模块化的结构和执行方式,允许各方选择部分或全部议题进行谈判,允许加入协定的成员根据情况只加入特定模块并履行相关义务,为合作伙伴提供了更具灵活性、拓展性和开创性的平台,体现出DEPA不同于传统自贸协定的创新性。

        二是DEPA体现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性。DEPA鼓励跨境数据有序流动,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鼓励个人或企业实现跨边界的无缝连接;同时,DEPA鼓励各成员努力开发数据交换系统以支持数据交换,并规定这些数据交换系统应彼此兼容并且可以交互操作。

        二、DEPA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

        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是DEPA数字经济规则的重要内容,能够帮助成员方消除数字贸易壁垒,促进数字贸易发展。DEPA中与数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相关的内容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两个模块。

        (一)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模块

        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模块旨在通过相关规则实现端到端的数字贸易无缝连接,主要内容包括无纸贸易、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物流、电子发票、快运货物、电子支付等涉及便利化的部分。

        无纸贸易。DEPA规定成员方要帮助企业方便的获取现行所有的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本,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设立数字贸易,建立各工作单位间彼此兼容并且可以交互操作的数据交换系统。国内电子交易框架。DEPA要求成员方遵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年),构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电子交易营商环境。电子发票。DEPA强调电子发票的重要性,要求成员方保障电子发票的跨境可交互操作。

        物流。DEPA强调高效跨境物流的重要性,致力于提高供应链的速度和可靠性,规定成员方努力分享关于物流部门的最佳实践。快运货物。DEPA为给电子商务中的快运货物贸易提供便利,规定成员方保证以可预见、一致和透明的方式实施海关程序,并规定在提交必要海关单证后6小时内放行已抵达的货物等要求。

        电子支付。DEPA支持高效、安全和可靠的跨境电子支付,并规定成员方要遵循六项原则:一是及时公开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监管标准、许可要求、程序和技术标准的法规;二是使用相关支付系统的国际公认支付标准,以增强支付系统之间的可交互性;三是使用应用程序接口(API),增强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可交互操作性;四是个人和企业可通过数字身份进行跨境认证和电子识别客户;五是监管实施水平应与提供电子支付系统所带来的的风险相当;六是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促进金融和电子支付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二)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模块

        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模块主要包括海关关税、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使用密码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三方面内容。在海关关税方面,DEPA规定成员方应承诺对电子传输和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免征关税。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方面,DEPA规定应承诺给予成员方数字产品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但不包括对数字形式的金融工具和货币免关税。在使用密码术的ICT产品方面,禁止要求开发者或者供应商提供密码技术,或者强制要求使用特定密码技术标准作为该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

        三、我国数字贸易规则与DEPA的差异

        目前,我国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已在RCEP中对无纸化贸易、电子传输免关税作出承诺,但是与DEPA相比,在无纸化贸易、电子传输免关税方面还有待深化细化,在电子发票、电子支付、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方面尚属空白。

        在无纸化贸易方面,我国在RCEP中已经作出承诺: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向其他成员方企业公开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但是与DEPA中的规定相比,我国在RCEP中作出的承诺还不够全面,在“单一窗口”建设和建立彼此兼容并且可以交互操作的数据交换系统方面尚未作出承诺。我国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高标准规则,已经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站式”电子系统,打造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一站式”电子通关平台。至此,对标DEPA无纸化贸易规则,我国在建立可交互的数据交换系统方面还需进一步努力。

        在电子传输免关税方面,RCEP规定对电子传输免关税,在此基础上,DEPA将免关税的范围扩大到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方面。

        在电子支付和电子发票方面,DEPA不仅规定通过使用电子支付和电子发票等方式促进数字贸易终端的无缝衔接,还提出建立国际统一标准,增强数据系统之间的可交互操作性。当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但是处于金融安全风险防范的原因,我国电子支付和电子发票尚未与其他国家实现无缝衔接和交互操作。

        作为先行先试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试验田,我国自贸试验区理应主动对标高标准规则,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加大压力测试,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取得成果,为我国早日加入DEPA奠定基础。一是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开放,针对DEPA数字产品免关税规则的要求,在深入分析研究电子传输免关税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给消费者福利提升和电商企业带来竞争影响等方面的基础上,分领域、有步骤的对电子传输免关税作出更进一步承诺;针对DEPA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要求,研究加大非文化数字产品和不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数字产品的开放力度。二是在无纸化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领域,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提高数据系统的可交互操作性,重点可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率先合作。

        【作者:张玉静,中国bte365官网_365bet备用器下载_365不给提款怎么办研究院  副研究员】

        以上为专家个人观点